男子用两条狗换一把枪非法买卖枪支被判刑

黔南日报 2025年06月04日

  本报讯   枪支弹药是国家严格管控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枪支弹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

  2019年3月,被告人蔡某某与屠某某(已死亡)偶然认识后,蔡某某得知屠某某有火药枪,而屠某某提出可以用狗来交换枪支。随后,蔡某某带上自己饲养的两条狗,驾车前往都匀市找屠某某交易,抵达都匀后,蔡某某通过电话与屠某某约定,在都匀市高速路北站出口的一座桥下碰面。见面后,屠某某打开自己的绿色手提包,包里有一把火药枪、配套火药以及6颗子弹壳,屠某某将手提包拿给蔡某某,蔡某某将带来的两条狗交给屠某某,交换完成。

  2020年1月5日,吴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蔡某某后,二人各自携带火药枪前往福泉市牛场镇某村附近山上打猎。当天17时左右,打猎结束准备驾车离开的蔡某某和吴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蔡某某购买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属于法律管控的枪支范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况,被告人蔡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对其被扣押的枪支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提醒

  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枪支管理规定,自觉抵制、远离非法买卖枪支行为,不要因个人喜好或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福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