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荒郊深处的工地,夜晚漆黑寂静,一捆捆铜线、一根根钢筋最终化作废品收购站电子秤上的数字。这场“无本买卖”的背后,是多名被告人伸出的“犯罪之手”。 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石某、石某龙、石某贵、石某宏、石某茂、石某才利用租赁的车及被告人所有的车等作案工具,多次到平塘县、独山县高速路段、公司盗窃钢筋、铜芯线、铝线、变压器内的铜片等财物,后将所盗财物销赃给被告人蒙某兵和李某凤。被告人蒙某兵和李某凤明知上述物品来路不明且交易异常的情况下,仍多次予以收购。被告人石某等人参与盗窃8次至28次不等,盗窃总金额4万余元至20万余元不等。被告人蒙某兵收购赃物19次,掩饰隐瞒金额11万余元;被告人李某凤收购赃物9次,掩饰、隐瞒金额8万余元。
平塘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石某龙、石某贵、石某宏、石某茂、石某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6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蒙某兵和李某凤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犯罪后表现,以盗窃罪依法判处石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刑罚;以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蒙某兵和李某凤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罚。
(来源:平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