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瑶) 目前,全省共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3013个,近年来,我省强化“划、立、治、管、测”措施,抓好抓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
以“划”为前提,科学划定保护区范围。按照“分级分类,科学有效,应划尽划”原则,我省结合地形地貌和汇水范围,采取实地调查、专业评判等方法,精准、科学、依法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根据实际及时优化调整与置换,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截至目前,全省301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已划定保护区1828个,其中县城及以上、乡镇级水源地全部划定保护区,农村千人以上水源地已划定保护区534个,剩余1185个划定保护范围进行监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总计约9344平方千米,占全省国土面积5.5%,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约582平方千米、二级约4115平方千米、准保护区约4647平方千米。
以“立”为基础,推进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积极申请中央有关资金建设围墙、隔离围网等隔离防护设施,将一级保护区纳入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禁止开发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最大限度物理阻隔人为活动影响。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置界桩、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引导群众爱水护水,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截至目前,全省已完成树标立牌工作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898个,占比96.2%。同时因地制宜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村污水治理管控、视频监控及应急能力建设等工作,有力保障水源地环境安全。
以“治”为抓手,全面整治生态环境问题。将专项行动与常规检查相结合,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清单式推进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常态化开展水源地环境执法检查,及时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动态更新水源地排查问题清单台账。对排查问题逐一分析研判,强化措施督导,分期分批推进整改。2023年以来,组织各地共检查饮用水源30余次,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407个,目前已完成整改343个,其余正在按序时推进。
以“管”为手段,切实保障水源水质安全。建立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档”信息并实时更新,确保水源地信息全面完整。截至目前,全省301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已建立“一源一档”信息并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水源地巡查制度,将水源地纳入“双随机”日常监管,利用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汛期、旱期等重点时期水源地巡查。督促指导各地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实现“一源一案”,保障水源地水环境安全。
以“测”为尺度,动态掌握水源水质情况。依托水质监测自动站,结合人工监测手段,按月开展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按季度开展乡镇及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按要求定期公开水源水质信息,为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提供基础保障。
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建立“一源一档”信息并纳入常态化监管,县城及以上、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率100%、立标率100%,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及立标工作有序推进,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全省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在100%,乡镇及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9.2%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总体优良,为让老百姓“喝得放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