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我听‘卖药的’说,拿‘烟果’的幼苗煮来吃可以治疗头昏眼花,我就买来种了……”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达900余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在路边摊听信“卖药的”说“烟果”幼苗可以治疗头昏眼花后,遂购买了“烟果”种子,回家后将“烟果”捏碎后就把外壳和种子一起撒在自家菜地里,一段时间后幼苗长出。
2024年3月,民警到张某某所在的村寨开展禁毒踏查工作时,发现张某某家菜地里疑似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遂对该处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铲除、清点、扣押、取样,共计914株。经鉴定,张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中检测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成分。
惠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数量达900余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当前正值罂粟生长期,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广大人民群众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切莫因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而触犯法律。 (来源:贵州日报天眼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