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艾琪煊) 烧荒、烧杂草、丢烟头、祭祀烧纸、放鞭炮、用火驱赶小动物……这些看起来很小的事,却极易留下火灾隐患。小小火星,可能会引发森林大火,给国家、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巨大的危害。近日,独山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因野外违规用火引发山火而被判刑的案例。
2023 年12 月24 日10 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与妻子蔡某某为了耕种土地,从家里带上镰刀和打火机到独山县上司镇学庄村自家的田地割杂草后,莫某某用打火机点火焚烧苞谷杆和杂草,因风大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导致当时在附近山上捡柴的岑某某被烧伤。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10.26 公顷(其中林业用地面积6.97 公顷,非林业用地面积3.29 公顷),损失总额近12.5万元。失火罪造成受害人岑某某重伤二级,各项直接经济损失达19.6万余元。
2024年12月18日,莫某某因失火罪被荔波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岑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共计19.6万余元。
法官提醒:
当前正值气温持续攀升与清明祭祀叠加期,违规野外用火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火灾,一旦引发山火,轻则罚款拘留,重则判刑追责,如果毁坏他人财物,还要面临赔偿,害人害己害家园,望广大群众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广大人民群众请谨记:
●随着气温回升和清明节的到来,森林防火区农事活动、民俗祭祀、施工生产、踏青旅游等户外活动将大幅增加,天干物燥、火险高危,请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不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严禁在林区吸烟、烧荒、烧纸、燎地边、燃放烟花爆竹、野炊、施放孔明灯等一切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区内的单位和居住人员,要严格管理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山入林。
●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